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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詳情

        漢鼎法律評論(第11期)

        新法速遞之新公司法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較舊法而言在許多方面進行了完善,并且呈現出若干亮點,具體解析如下:

        一.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股東濫用權利,采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一制度的引入,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二.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的意義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東甲擁有15股,乙擁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選董事人數的表決權(如選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選7名董事,股東甲總共有105個表決權,乙擁有595個表決權。在實行普通投票制的情況下,甲投給自己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不會多于15,遠低于乙投給其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85的表決權。此時甲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實行累積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將他擁有的105個表決權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無論如何分配其總共擁有的595個表決權,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三.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上部分可分期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舊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并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

        四. 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將用無形資產投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解決了舊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的問題,舊法的規定不利于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規定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五.刪除公司對外投資占公司凈資產一定比例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六.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建立嚴密的風險防范制度

        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從實際情況看,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而其他股東只占象征性的極少數,或者一個股東拉上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

        考慮到一人公司設立比較便捷、管理成本比較低,實際需要比較迫切,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有利于鼓勵投資創業,有利于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但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問題,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建立嚴密的風險防范制度,特別是要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

        七.增加股東訴訟的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法、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股東利益時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提起訴訟。

        舊法沒有關于股東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影響了股東權利的維護,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積極性,增強投資信心。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保證股東的知情權,讓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

        九.對關聯交易行為作出嚴格的規范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東和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也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潛在的風險。上市公司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還有可能打擊公眾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從長遠來看,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本法對關聯交易行為作出了具體規范。

        十.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舊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應當針對這種情形,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規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況下應由公司自行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院可以依股東的申請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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