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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詳情

        公司結構與國家組織

        群居生活是動物天“性”,是個體克服直接面對惡劣生存環境的不得已的自然選擇。由人猿沿襲而來的部落族群,也是早期人類群居生活留下來的基因之一,自然的“烙印”。隨交往復雜化、分工精細化,經部落族群演化出的各式各類的組織機構,即人的個體組合單位,也日益豐富各異。
        千百年來,在人類各種紛繁復雜的組織機構中,國家與公司無疑是最為重要的兩個組織。今天的人們有認為國家產生于階級出現之后,即在人類社會組織復雜到較高程度方才產生,這顯然是以現代的偏頗考察時過境遷的組織,忽略了個體組合成組織最基本最樸素的社會屬性。今人另一個看法,是認為公司組織是晚近時期的產物,通常認為公司誕生于400多年前將有限責任與股份制度引入商業組織的荷蘭,最終實至名歸是由1862年英國《公司法》將公司確定為“合法”商業法人組織之時。而以上看法,又是以現代體系化后的公司與國家概念標準衡量歷史演變進程中的公司與國家組織。
        以人類追求共同之福祉的樸素角度,包括國家與公司在內,人類全部組織機構均為人類生存發展動力推動使然,同源于群居部落的功能。因此,不論以現代標準考察國家與公司的產生時間、結構、功能差異有多大,但國家與公司存在的倫理基礎有史以來并未改變,國家與公司組織經由部落族群組織一路而來,一脈相承,亙古未變。
        生存與發展,又可概括為經濟屬性,是公司與國家存在的倫理基礎。以此觀察古今中外國家組織,但凡民生發展較好,政府不興滋擾民生之舉,則國家愈“江山永固”。相反,當威權突出、極權為上、政治掛帥的時期,非短命即動蕩。
        作為商業組織的公司,源自部落族群,隨時間變遷日瑧完善發展成今天的現代公司體系,成為人類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發明創造”。個中原因在于,作為使命單一目標明確的商業組織,公司最深刻的體現了人類組織機構的經濟性。當飽有創造財富動機的個體被集合于商業組織里,文明不斷被推動,奇跡不斷被創造。
        現代公司理論雖已引入社會責任作為公司使命之一,但社會責任使命無疑需依附于公司早期唯一、至今仍為公司最主要的使命,即提供日趨完善優質且為市場接受的產品,以為股東(出資人)創造財物為要旨。為實現這一既古老也現代的使命,現代公司結構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各自獨立;二是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分離,股東僅以認繳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三是公司財產、運營、人格與包括股東在內公司以外的任何主體分離;四是公司權力來源與公司管理分離,公司一切權力(權利)來源于股東大會(包括公司設立、重大投資決策、重組、解散、董事任命、監事任命等事關公司“生死存亡”的事項);五是公司決策、執行、監督權力分離,相互制衡,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經理層各司其職(董事會司戰略決策,監事司瀆職失責,經理層司執行貫徹)。
        現代公司之上述“五分離”,可以簡單概括為公司之“三權分立”,即“立法權”由股東大會行使,“行政權”由董事會及經理行使,“司法權”由監事會行使。
        以當今全球范圍內的公司為例,但凡優秀的公司總是“五分離”、“三權分立”實行貫徹良好的企業。這樣的企業也能夠在競爭的市場中提供最優質的產品(服務),為股東創造最豐厚的利潤,無論是微軟通用,還是阿里華為。反過來說,沒有哪一家企業“五分離”卻無分離又能提供優質產品或服務,即使有,也注定是曇花一現的短期現象,無法做到持久,充其量延續至第一代創業者退位而告失敗。
        如果將一個國家組織看作一家現代公司,那國家組織管理也變得“如烹小鮮”。盡管國家與國家有古今之別、中西之分,但國家組織作為“第三產業”、“服務業”的行業屬性則完全相同。其產品也集中為兩大類服務:組織安全和國民生活繁榮。其中,組織安全包括國家組織對外不受外國組織侵擾,對內保證國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國家組織在國民生活繁榮方面的服務集中體現在保護市場秩序與社會保障兩大方面。因此,一個優秀的、現代的國家組織一定是安全與繁榮兩大產品過硬的國家,一定是國民作為組織成員對國家提供的兩項服務滿意或基本滿意的國家。
        人類歷史血與火的經驗告訴今天的人們,國家這個“類公司組織”只有能夠規范的遵循類似公司的“五分離”原則,方才能夠為組織成員提代優質的服務產品。正如公司“五分離”在公司章程及公司法明確規定一樣,國家組織“五分離”原則在現代文明國家一般都會寫入該國憲法并予以切實執行。這些原則包括國家組織權力來源于人民(股東大會);國家組織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相互制約;國家組織董事長(總統、國家元首)與經理層(內閣總理)各司其職等。
        古代帝國時期的國家盡管沒有憲法,但考察古代國家作為“公司組織”經驗亦大致不差,雖然那些古代國家“公司”組織尚沒有建立起現代公司制度(現代民主法治制度),可是,那些歷史上盛世繁榮時期的國家組織,無不比動蕩歷史朝代的國家組織結構更接近于現代公司體制。
        漢初文景之治,與漢初注重與民生息國策、董事長與經理(皇帝與丞相)分工合理、責權明晰不無關系。漢武帝中后期,皇帝更加獨裁,國家窮兵黷武,國家對外安全(匈奴之擾)服務雖有所提升,然而作為國家不應當偏廢的其它更多產品質量卻失衡,導致民不聊生(對內國民生命安全,生產及保障嚴重不足),最終使國家瀕于破產。
        南宋皇帝與文官治理集團制衡得當,政府對民營經濟限制相對較少,直接的結果是南宋民營經濟發達,對外貿易繁榮,文化藝術成就空前。歷史教科書言及南宋無不提到南宋對外國防軟弱,對外賠款(進貢)甚巨。但是,從南宋“集團公司”整體經營來看,南宋以類似軍費的賠款換得絕大部分時間的太平不失為一種理智的經濟抉擇。雖然未作數字的研究對比,但歷史證明南宋以物質換太平的成本確低于養一批軍隊御敵的經濟成本,這還不考慮人民生命、生活安定的道德倫理與社會成本。從這個觀點看,南宋國家提供的產品是能夠基本滿足國民需求。未滿足的是極端民族主義者的歷史偏好。
        在將國家看作國民共同幸福目的的個體結合方面,近代荷蘭人民體會最深,也最實用。荷蘭人心目中的國家組織與公司組織的區別相當小。400多年前,當荷蘭醉心于自己的海洋生意時,荷蘭人很平靜的接受成為西班牙國王的附屬,讓西班牙國王成為荷蘭“公司”名義上的董事長,以換取對外的“公司”安全。當西班牙不滿足于形式而將手伸進荷蘭人的口袋時,荷蘭人毫不猶豫的撤換了自己的“國王”(董事長)。接著,荷蘭人以最不耽誤自己實惠的海洋運輸生意的方式,出乎所有傳統國家人們的方式,轉而“聘”請英國國王任荷蘭“公司董事長”為荷蘭提供國家安全。
        綜上,筆者以為,現代公司制度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優的組織模式,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創造”。古今中外,國家組織模式與現代公司組織越接近,則國家越富強。當今世界,那些公認為文明程度高,法治環境好,人民安居樂業的國家無不是“公司化的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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